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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