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