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取缔并拆除;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成品油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