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或者组织作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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