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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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
第六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开展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个人应当给予扶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
第八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
第九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
第十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如实公开环...
第十一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可能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
第十二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
第十三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一)重点排污单位...
第十四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制度。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将本行政区划分...
第十六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
第十七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协调...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会同工业和...
第十九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不符合规定的锅炉。
第二十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乡建设,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提高集中供热率,并因地制...
第二十一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逐步减少煤炭使用量。加强电代煤、气代煤、清...
第二十二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对煤炭、化工、电力、有色金属、建材、矿山开采、钢铁、平板玻璃...
第二十三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新建或者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市、县...
第二十四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汽车、电子、工程机械、交通设备、卷材、家用电器、家具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第二十五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
第二十六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建立非道路移...
第二十八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
第二十九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
第三十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设施、电力、水利、公路和铁路等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或者兼职人员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对于不按...
第三十三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划定禁止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依...
第三十五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
第三十六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道路建设,优化公路网布局,推进绕城公路规划建设,实施重型车辆绕城行...
第三十七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将农业结构调整与农田生态建设相结合,引导城镇周边种植优质...
第三十八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秸秆合理利用技术和项目,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
第三十九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
第四十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
第四十一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以下地点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
第四十二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管...
第四十三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
第四十四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
第四十五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路面造成污染的...
第四十九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
第五十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