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