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