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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