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汾渭平原城市以及其他相邻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