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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