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开展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个人应当给予扶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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