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制度。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将本行政区划分为一定数量的网格,明确网格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保障工作经费,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