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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