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
(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
(四)按照规定应当安装的其他单位。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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