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信息共享等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