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煤炭消费替代方案,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煤炭消费替代方案,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