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乡建设,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提高集中供热率,并因地制宜发展电供暖、天然气供暖、可再生资源供暖、工业余热供暖等。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工程应当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和装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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