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对煤炭、化工、电力、有色金属、建材、矿山开采、钢铁、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支持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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