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新建或者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
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煤炭、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钢铁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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