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汽车、电子、工程机械、交通设备、卷材、家用电器、家具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限期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钢结构制造企业应当在车间内作业,并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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