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