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制度,鼓励淘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用和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经检测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使用。
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排放检测及诊断设备,确保维修后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稳定达标,并保存维修记录。
在用和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经检测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使用。
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排放检测及诊断设备,确保维修后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稳定达标,并保存维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