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评审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措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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