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