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