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逐步减少煤炭使用量。加强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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