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不符合规定的锅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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