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挡、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
露天装卸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当采取抑尘措施;输送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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