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对于不按规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其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