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划定禁止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活动的区域。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
矿山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应当采取抑尘降尘措施,做到道路无明显积尘。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停止开采后、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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