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民采取文明、绿色方式进行祭祀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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