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民采取文明、绿色方式进行祭祀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民采取文明、绿色方式进行祭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