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以下地点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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