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