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秸秆合理利用技术和项目,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