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将农业结构调整与农田生态建设相结合,引导城镇周边种植优质林果花卉等经济作物,建设生态涵养区,形成绿色保护圈,减少农田耕作、换茬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