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气象机构应当提供大气污染气象资料,配合做好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
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
实行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按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气象机构应当提供大气污染气象资料,配合做好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
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
实行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按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