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限制排放,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