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行差别化政策,重点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对同行业内企业可以根据污染物排放程度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重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明确停产、限产或者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措施,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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