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或者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
新建商品房或者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新建商品房或者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