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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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不动产登记申请,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
第二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区规划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法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
第四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五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五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并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压减办理时间,为当事人...
第六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并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
第七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七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单元一经设定,...
第八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八条 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涉及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变化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权籍调查。
开展权籍调查活动应当符合权籍...
第九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登记事务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属于网络申请范围的,可以通过网络申请不动产登记,具体范围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
第十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署诚信承诺声明。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涉...
第十一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登记职责、登记范围、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登记事务机构办公场所和“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市规划资源部门门...
第十二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
第十三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可以依法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
第十四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要求,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查封登记、异议登...
第十五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不动产登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
第十六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
第十七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电子介质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验...
第十八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因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申请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持相关...
第十九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列明下列不动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经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
第二十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因风貌保护、建筑保护等需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应当予以保留的房屋,当事人可以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受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地块上的房屋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同时,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建地下建设项目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农村村民户成员推...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通过申请审批或者招标、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变更、转移海域使用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有效期满不再续期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相应的海域使...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持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等材料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在建建筑物竣工后,除下列不动产外,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同时,直接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不...
第三十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不动产灭失,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管理、规划资源、海洋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注销登记。
不动产...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更正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相关...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不动产买卖或者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权机关对不动产实施查封等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直接将查封事项和查封期限等记...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一)行政机关作出征收集体...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登记事务机构管理。登记事务机构应当建设...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 登记事务机构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自助查询设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泄漏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或者有其他滥用职...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当事人提供...
第四十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对不动产登记中的相关失信行为,由不动产机构依法将相关主体的失信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失信主体实...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旧住房综合改造符合规划要求并且已经竣工的,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历史上应登记而未登记不动产的登记问题,结合当时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