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持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等材料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居住权消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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