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通过申请审批或者招标、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变更、转移海域使用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有效期满不再续期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相应的海域使用权登记。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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