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建地下建设项目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一并办理出入口、通风口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首次登记。
在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范围确定;未载明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确定。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属于民防工程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明。
在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范围确定;未载明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确定。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属于民防工程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