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受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地块上的房屋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同时,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同一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方式由划拨转为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应当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同一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方式由划拨转为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应当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