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名单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依法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持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名单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依法取得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持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