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 登记事务机构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自助查询设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