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本市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员制度,选取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担任不动产登记员,独立负责不动产登记的审核、登簿等专门性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本市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员制度,选取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担任不动产登记员,独立负责不动产登记的审核、登簿等专门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