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市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市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