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对不动产登记中的相关失信行为,由不动产机构依法将相关主体的失信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