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旧住房综合改造符合规划要求并且已经竣工的,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历史上应登记而未登记不动产的登记问题,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等因素予以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历史上应登记而未登记不动产的登记问题,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等因素予以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